| | | 云南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云南省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本省各州、市、县(市、区)机关党组织和从事机关党的工作和党建理论研究、有党的工作经验及理论研究能力的个人自愿组成,是研究和探索全省机关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探索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努力把机关党组织建设成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服务,为推进云南省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49号省委2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各级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新途径、新方法; (二)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经验; (三)研究和探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党组织战斗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四)研究和探索机关党组织把握规律、突出特点,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五)研究和探索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指导的规律和方法; (六)研究和探索机关党组织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七)研究和探索机关党组织实施对群团组织领导,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八)本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机关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机关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专题研究、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九)举办机关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研究成果和经验,表彰和奖励在机关党的建设研究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加强与中央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机关及本省党建研究组织或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网络,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征集、编辑出版机关党建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料,对会员和基层单位开展党建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交流会、讲座、报告会、培训班及参观考察等活动,为会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十二)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推荐、介绍本会及会员的研究成果,反映机关党员干部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完成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有机关党的工作的经验,具备机关党建理论研究能力。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本省各市、州、县(市、区)机关党组织及机关党建研究团体,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考察、培训等活动和有关会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七)凡工作成绩显著,积极支持、参与本会活动的个人及单位,本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 (四)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推荐研究成果,反映基层信息; (六)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协调组织办好会刊《云南机关党建》; (七) 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合法捐赠、有关机构资助; (三)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4年 12月 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 来源:
云南机关党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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