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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2021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责任编辑:陆思瑞来源:云南机关党建网点击:102
省直各单位机关妇女组织: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优秀女性,进一步凝聚巾帼力量,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国妇联决定,于2021年3月对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省妇联分配给省直机关的组织推荐名额为:全国巾帼文明岗2个、全国巾帼建功标兵1名,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1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1.全国巾帼文明岗
全国巾帼文明岗表彰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
2.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表彰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的名额侧重于表彰为妇女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3.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表彰对象为在推动妇女脱贫攻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或为妇女脱贫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
1.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原则上女性应占岗组、团队成员的6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6.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方可参评,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脱贫攻坚方面推荐的对象还须满足以下条件: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带头光荣脱贫;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事迹催人奋进;扶贫济困、甘于奉献,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关爱贫困妇女儿童,扶贫成效明显;勤于钻研、勇于探索,在妇女扶贫理论或实践创新中成绩突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出色完成扶贫任务,事迹突出。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贫困妇女需求,为妇女脱贫攻坚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3.组织发动妇女参与脱贫攻坚,在扶志扶智、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方面成效显著。
4.关注妇女脱贫攻坚,关爱单亲贫困母亲、患重病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 为妇女精准脱贫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妇厅字〔2019〕1号)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2.严格推荐审核。各有关单位要采取自下而上、公开、逐级申报的推荐方式,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在政治、业绩和廉洁表现方面严格审核,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拟推荐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省直机关妇工委。省直机关妇工委收集、汇总、筛选后,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妇联,由省妇联党组审议并公示后上报全国妇联。
3.强化工作宣传。注重将评选推荐和典型宣传相结合,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先进集体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4.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在评选中注重向基层一线的妇女和集体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负责人,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
5.做好材料报送。(1)参评的集体和个人提供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2)认真填写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表,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800字,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3)请将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3份),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原件1份,于2021年1 月14日前报送省直机关妇工委。
联系人:张 燕 苗馨元
联系电话: 0871-63993526
传 真: 0871-63993560
电子邮箱: ynszjgfgw@163.com
附件:
1.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2.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3.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表
云南省委省直机关妇工委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