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召开会议,集中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全组纪检干部认真学习、压实责任、依法履职,紧紧围绕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全面规范政务处分工作。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关于政务处分的依据、原则、种类、适用规则、程序、措施、手续、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会议要求,纪检组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政务处分意见。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且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由纪检组报省纪委监委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对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经纪检组报请省纪委监委批准后,由纪检组作出处分决定。(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 孔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