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云南省财政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四章32条,一方面,严格遵循《省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党建工作实际,对中央和省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切实保障了党费收缴规范有序、支出科学合理、作用有效发挥。
更加细化收缴基数和方式。严格执行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针对厅属基层党组织类型多样的特点,分类厘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企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党费收缴基数,并要求在每月1号“党费日”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切实增强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强化党性意识。
更加体现向基层一线倾斜。党费管理上坚持能返则返、能返尽返,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充分调动支部开展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将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上一年度交纳党费总额的50%作为年度各党支部可使用党费额度,年初核定并下达至各党支部,用于日常党建活动需要。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离退休基层党组织除按规定比例上缴党费外,其余党费全额返还,不挤不占。
更加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党费主要作为党建工作经费的补充。鼓励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开展集中学习、红色教育、参观交流、扶贫济困、走访慰问、义务劳动、爱心捐赠、志愿服务、联学联建等开放式、创意型组织生活,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提升党建工作实效。同时,严格规范党费支出审批程序,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集体研究、坚持审核报批、坚持专款专用。
更加强化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专人、专账、专项”管理制度,实行“证、票、簿、帐”配套管理,建立党费收缴台账,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挑选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党费工作,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直属机关党委对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留存及返还党费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划出经费使用严禁红线,强调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等“九个严禁”。
供稿: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审核:王武